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0号
索引号 | 640202039/2024-00074 | 文号 |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0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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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0号
申请人:金某,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机构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99号。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7月3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金某收到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通知》和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申请人金某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