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索引号 | 640202039/2023-00017 | 文号 | (2023)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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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刘某某以收到信息公开答复为由,于2023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