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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2)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索引号 640202039/2023-00008 文号 (2022)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生成日期 2023-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石大政复决字第1


申请人: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宁夏天盛(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的关于停止拆除行为的函不服20225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中止审理。在双方和解过程中,申请人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相关设备转让给宁夏宏鑫防水建筑有限公司,故于202344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346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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