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石大政复决字第2号
索引号 | 640202039/2021-00008 | 文号 | (2021)石大政复决字第2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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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吴学礼,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4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
张某某系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南路居民,在大武口区永康南路康定巷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
因“大武口某某小区”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处于被征收范围之内。为了解并核实本次征收的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依法申请公开“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的相关材料;2、公布的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且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于证明其与上述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其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签收,并于2021年3月23日以申请内容“不是我单位制作和保存,不属于我单位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且征收调查登记信息及分户补偿情况均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人申请的公开项目属于该机关制作和保存,应当予以公开。 根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0)石大政复决字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及申请人的电话询问得知:“2017年3月,大武口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后,原大武口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管理职能及人员全部划转到现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涉及房屋征收相关材料也已移交给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申请人申请的公开项目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申请人申请的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属于该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前提下,经申请仍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
一、2021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公开“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的相关材料;2.公布的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申请人张某某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因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公开的“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的相关材料;2.公布的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答复。该快递于2021年3月19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于2021年3月25日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在接到申请人张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8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