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1)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2021)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申请人:石嘴山市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蕴韬,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石嘴山市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石嘴山市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此页无正文)
2021年5月21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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