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石大政复决字第6号
索引号 | 640202003/2021-12183 | 文号 | (2020)石大政复决字第6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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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12月27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
张某某系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居民,在大武口区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
因“大武口某某花园小区”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处于被征收范围之内。为了解并核实本次征收的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依法申请公开“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的相关材料;2、公布的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且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于证明其与上述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看,其有权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然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签收后,至今被申请人都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系“大武口某某花园小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进行制作和保存。1、根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四)征收、安置单位:某某花园小区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大武口区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及大武口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可知,大武口区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及大武口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大武口某某花园小区”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所查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大武口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系大武口区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同时经过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官网上查询大武口区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的相关信息,得知大武口区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在2018年被正式更名为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又被更名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因此被申请人为“大武口某某花园小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和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可知被申请人应当制作和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应当予以公开。
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答复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依法最迟应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但其至今仍迟迟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EMS 特快专递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因投递失误,本单位于2021年1月5日方获知张某某通过信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月8日做出答复,关于张某某申请公开的2015年大武口某某花园小区征收的相关材料(即: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的相关材料;公布的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由原大武口区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内设大武口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2017年3月,大武口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后,原大武口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管理职能及人员全部划转到现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涉及房屋征收相关材料也已移交给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单位已于2021年1月8日书面答复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单位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建议申请人张某某就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与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联系(2025408)。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21日,申请人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答复。该快递于2020年10月22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一直到2020年11月19日未作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
本机关认为:
一、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未予以答复,亦未延长答复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答复时限超期,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已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