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石大政复决字第4号
索引号 | 640202003/2021-12181 | 文号 | (2020)石大政复决字第4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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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司法局 |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杜万顺,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12月27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
张某某系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居民,在大武口区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
因“大武口某某花园小区”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处于被征收范围之内。为了解并核实本次征收的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依法申请公开“1、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且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于证明其与上述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其有权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然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签收后,至今被申请人都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依法最迟应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但其至今仍迟迟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
因投递失误,本机关于2021年1月6日方获知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正式受理并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申请人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你所申请的以下政府信息公开事项:“1、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上述政府信息均不属于我单位制作,同时我单位也未获取上述相关信息,建议向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21日,申请人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答复。该快递于2020年10月22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一直到2020年11月19日未作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
本机关认为:
一、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未予以答复,亦未延长答复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答复时限超期,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已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