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各类 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39/2023-00031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3〕44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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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3〕44号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将《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23年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115项)
2.2023年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项)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115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单位 |
1 | 残疾状况证明 | 残疾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残联 |
2 | 结婚登记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婚姻登记条例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民政局 |
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民政局 |
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民政局 |
收养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5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民政局 |
6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民政局 |
7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三代以内亲属关系证明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 民政局 |
8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接警记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孤儿、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民政局 |
9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民政局 |
10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民政局 |
11 | 法定代表任职文件 | 法定代表任职文件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部门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12 | 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 | ||
13 | 住所证明 | 住所证明 | ||
14 | 验资证明 | 验资证明 | ||
15 | 资质证明 | 资质证明 | ||
16 | 经费来源 | 经费来源 | ||
17 |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 ||
18 | 清算报告 | 清算报告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1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20 | 临时身份证明 | 临时身份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21 | 体检证明 | 体检证明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生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 教育体育局 |
22 | 少数民族证明 | 少数民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教育体育局 |
23 | 残疾考生证明 | 残疾考生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教育体育局 |
24 | 户口本 | 户口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第二章第十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教育体育局 |
25 |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教育体育局 |
26 | 户口簿 | 户口簿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 教育体育局 |
27 | 房产证明 | 房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教育体育局 |
28 | 儿童预防接种证 | 儿童预防接种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 | 教育体育局 |
29 | 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件(筹设、直接正式设立) | 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件(筹设、直接正式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教育体育局 |
30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 教育体育局 |
31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筹设、直接正式设立)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筹设、直接正式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教育体育局 |
32 | 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筹设、正式设立) | 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筹设、正式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 教育体育局 |
33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成绩证明单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教育体育局 |
34 | 入党政审材料 | 入党政审材料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 各基层党组织 |
35 | 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 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民政局 |
36 | 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等12类就业困难群体证明 | 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等12类就业困难群体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52、53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7 | 申请廉租住房居住证明 | 申请廉租住房居住证明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38 | 领取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证明 | 领取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证明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39 | 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 财政局 |
40 | 侨眷身份认定 | 亲属关系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建议改为:2009第二次修正) | 统战部 |
41 | 归侨身份认定 | 华侨身份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建议改为:2009第二次修正) | 统战部 |
42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 统战部 |
43 | 民族成份变更 | 婚姻关系(收养)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统战部 |
44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定 | 垃圾运输清洁车辆及设备的证明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综合执法局 |
4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延期 | 按规排放污水证明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 综合执法局 |
46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综合执法局 |
47 | 固定户外广告设置 |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综合执法局 |
48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 | 民政局 |
49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 | 民政局 |
50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婚姻关系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项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 民政局 |
51 | 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 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 |
52 | 水域滩涂养殖首次发证 | 四至边界有关证明原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53 | 渔业船舶登记 | 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原件复印件各1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
54 | 对判刑停止抚恤伤残人员恢复抚恤待遇审查 | 服刑期满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55 | 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56 | 申请人与残疾军人的关系证明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57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死亡证明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58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59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证明原件1份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申请人与残疾军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60 | 伤残等级评定 | 负伤时住院治疗的医治病例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6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1份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 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01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6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证明移、伐树木原因及占用城市绿地理由的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图纸(特殊事项需提供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或其他资料)复印件1份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自然资源局 |
63 |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 | 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的同意证明材料原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自然资源局 |
64 | 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自然资源局 | |
65 |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金额证明材料原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自然资源局 | |
66 | 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 自然资源局 |
67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自然资源局 |
68 |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审批 |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 | 自然资源局 |
69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 自然资源局 |
70 | 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外的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自然资源局 |
7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苗木所在地(村上的)证明或者是林木的林权证复印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 自然资源局 |
72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 自然资源局 |
73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证明其猎捕目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自然资源局 |
74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原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 自然资源局 |
项目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 自然资源局 | ||
75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安全技防达标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76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明、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77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7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79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1.所有专职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0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1.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登记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2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3 | 农药经营许可(首次发证) | 1.经营负责人、经营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4 |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发) | 1.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5 | 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1.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相关人员资格、健康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7 | 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父母代种畜禽场、孵化场生产经营许可 | 1.品种来源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宁夏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品种、规模、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及运行情况等; (三)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提供以上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近三年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8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1.驾驶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89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1.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2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点审批 | 1.固定活动场所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3 | 实施中等教育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 1.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5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6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补办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报挂失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7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向工会和职工征求意见的有关书面记录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99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母婴保健技术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0 | 医师执业注册(办证) | 考核合格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1 | 医师执业注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2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注销理由及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3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进修)考核合格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4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次注册) | 考核合格的证明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5 | 护士执业注册(办证) |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修订)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修订)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6 | 中医诊所备案 | 1.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4 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7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认定 | 1.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学术渊源、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延期核发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09 |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1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品种、规模或经营地址 | 变更经营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新办公场所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新办公场所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12 | 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 | 1.单位法人证书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13 | 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不含中医诊所)备案 | 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件复印件1份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1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1份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15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新住所证明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新住所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附件2
2023年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单位 |
1 | 思想品德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 教育体育局 |
2 | 项目建设等不在水源地的证明 |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第一、第二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5]116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4]24号 | 由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转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故大武口区不提供此项证明 |
3 | 朝觐人员低保户、非共产党员证明 | 宁宗发〔2018〕9号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度朝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
4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挖掘城市道路)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4予以修改) | 综合执法局 |
5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占用城市道路明)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4予以修改) | 综合执法局 |
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注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 综合执法局 |
7 | 申请单位经营场所的租赁或产权协议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章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6年。 | 综合执法局 |
8 |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三孩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 卫生健康局 |
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卫生健康局 |
10 |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A4;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卫生健康局 |
1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A4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卫生健康局 |
12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企业向工会和职工征求意见的有关书面记录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3 |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4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书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5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与烈士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对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审批,死亡证明原件1份 | 【规范性文件】《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 民政局 |
17 | 家庭贫困证明 | 2018年石嘴山市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助学申请通知 | 团委 |
18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19 | 义诊活动备案: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原件核验 |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2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1.婚姻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 审批服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