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4日 来源: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单位名称案由立案时间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文号处理结果
1石嘴山市中实活性炭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类违法2022.2.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五)项(石大)应急罚〔2022〕GM 002号 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正压式呼吸器。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一十八条(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2宁夏盛鼎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类违法2022.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石大)应急罚〔2022〕ZX-04号 2022年3月2日,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盛鼎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3石嘴山市锦绣前程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类违法2022.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石大)应急罚〔2022〕GM 010号 2022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1名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4石嘴山市中实活性炭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类违法2022.5.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石大)应急罚告〔2022〕GM 011-1号
(石大)应急罚告〔2022〕GM 011-2号
2022年05月19日我局对石嘴山市中实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干式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2.未及时规范清扫磨粉车间积尘,粉尘清理制度制定不规范。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合并罚款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全忠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5宁夏德美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德美斯油气站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2022.6.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石大)应急罚〔2022〕WH-01号 2022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职工教育培训;2.新入职职工赵志平未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以上行为第1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仟元整(¥4,000.00) 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第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合并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的行政处罚。
6石嘴山市宏祥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类违法2022.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石大)应急罚〔2022〕GM 12号
(石大)应急罚〔2022〕GM 12号-01
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雇佣未取得电焊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且主要负责人刘怀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石嘴山市宏祥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零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刘怀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怀强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7宁夏星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类违法2022.7.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石大)应急罚告〔2022〕ZX-05号
(石大)应急罚告〔2022〕ZX-05-1号
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核查投诉举报时发现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提供的杨昇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信息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证件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信息,该特种作业操作证为伪造证件。该企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该企业雇佣的员工杨昇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杨昇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8石嘴山市大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202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四项(石大)应急罚〔2022〕WH-10号 2022年9月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大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1.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新入职职工刘晓平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第1项石嘴山市大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第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壹万元整(¥10,000.00)。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飞跃桥加油加气站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2022.9.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石大)应急罚〔2022〕WH-15-1号
(石大)应急罚〔2022〕WH-15-2号
2022年9月29日国务院第三督导组巡查检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1.职工教育培训同次培训记录中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前后不一致;2.安全操作规程汇编中无实际使用的燃气壁挂炉安全操作规程。以上行为1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飞跃桥加油加气站处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2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飞跃桥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人员芦磊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宁夏盛鼎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类违法2022.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石大)应急罚〔2022〕DC-13号
2022年10月14日10月14日自治区安委会第二巡查组对你单位进行巡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炉渣清理安全管理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11石嘴山市隆湖富民加油站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类违法2022.1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大)应急罚〔2022〕
WH-16号
2022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1.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未按照规定对加油站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72000元(柒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标识码:6402020003      宁ICP备 2021001683号-1      主办单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952-5892889  宁公网安备640202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