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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

索引号 640202031/2023-0006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教体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

(共48项)


一、行政许可(共4项)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

    01030

    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地(市)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教师资格证。

    5. 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教师资格证人员从教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违纪违法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教师资格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01030

      07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

      全文引用。

      【规范性文件】《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合办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中小学生转学、休学、复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学校上报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受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决定结果无异议后,在中小学学籍网中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违规行为进行休学、缓学备案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恢复在校学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

      校车使用许可

      01030

      09000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使用许可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和规范,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购置校车的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申请符合购置校车的相关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单位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69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11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02030

        06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27]

        对辖区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撤销教师资格

          02030

          08000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27号)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撤销幼儿园、学校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要求,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1.告知责任 :发证机关在调查审查完毕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2.决定责任:假资格证书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并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要求,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4.告知责任 :发证机关在调查审查完毕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假资格证书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并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02030

            10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辖区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学校实施违规招生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02030

              1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本辖区内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02030

                14000

                【法律】《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1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8号公布202111日起施行)

                七、废止200167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部门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部门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部门或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部门或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不符合幼儿园办园规定及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02030

                  16000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威胁幼儿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具、教具并供幼儿使用的,处以罚款;

                  (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场址、园舍和设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七)对危险园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的处罚

                    02030

                    17000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02310

                      06000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5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02310

                        07000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5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02310

                          08000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5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3.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五条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处罚

                            02310

                            09000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1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

                              03030

                              01000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行政给付(共2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05030

                                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学前一年、学前二年教育家庭困难幼儿资助金给付

                                  05030

                                  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对本辖区内学前一年、学前二年家庭困难幼儿给付教育资助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行政检查(共6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06030

                                    01000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1.印发检查通知(暗查暗访除外);

                                    2.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大教体党发〔201563号)

                                      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06030

                                      02000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卫生进行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
                                      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机构,限期责令整改。
                                      4.
                                      信息公示责任: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5.
                                      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425日国务院批准,19906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06030

                                        03000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对辖区内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1.检查责任:依法对体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06030

                                          06000

                                          【部门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施行,20029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1.检查责任:依法对体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06030

                                            07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对辖区内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1.检查责任:依法对体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全区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检查

                                              06030

                                              08000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138号)

                                              四、(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操作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0184号)

                                              第八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在结合日常工作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一)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三、(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宁改发〔201637号)

                                              五、(四)各级教育、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三、(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学校上报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受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决定结果无异议后,在中小学学籍网中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不按程序申请,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规范性文件】财教[2022]17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9135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


                                              六、行政确认(共5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

                                                07030

                                                02000

                                                【规范性文件】《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宁党发〔201067号)

                                                第二部分 主要任务

                                                第二章 基础教育

                                                (四)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自治区级示范园达到160所以上。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科学评价体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544号)

                                                一、关于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职责及程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和一类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幼儿园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拟定申报类别后,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出具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决定 。

                                                4、公示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应在政府网站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07030

                                                  03000

                                                  【规范性文件】《宁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修订)》(宁教基发〔201536

                                                  第一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评估,严格把关,达到申报条件的,可以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出具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决定 。

                                                  4、公示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应在政府网站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运动员认定

                                                    07310

                                                    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颁发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裁判员认定

                                                      07310

                                                      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令21号)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全国各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三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颁发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07310

                                                        0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授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颁发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七、行政奖励(11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特级教师评选

                                                          08030

                                                          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1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教龄满三十年以上的男性教师和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女性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时,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终身从事教育荣誉证书。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教师进行褒奖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的意见。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向依法成立的教师奖励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并予以初次审核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特级教师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特级教师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有突出贡献教师的表彰奖励

                                                            08030

                                                            0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1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对辖区内学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先进集体表彰奖励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表彰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08030

                                                              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幼儿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08030

                                                                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辖区内幼儿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区)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先进集体表彰奖励方案,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表彰文件,报请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民办教育突出贡献组织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表彰

                                                                  08030

                                                                  07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本辖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区)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先进集体表彰奖励方案,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表彰文件,报请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08030

                                                                    08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辖区内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08030

                                                                      09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57号)

                                                                      19条 各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情况,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学校军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对辖区内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08030

                                                                        10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评选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08030

                                                                          1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辖区内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08030

                                                                            1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辖区内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08030

                                                                              1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辖区内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级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方案和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按要求进行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评选的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草拟评选文件,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行政裁决(共3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09030

                                                                                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1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县教育局管理学校的教师申诉的处理

                                                                                1.开展调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2.调查取证:同案件相关人员开展谈话,经谈话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部门或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相关部门和当事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09030

                                                                                  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受理辖区内学校学生的书面申诉后,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按照申诉材料标准,审核申诉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1)向被申诉人送达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通知书;(2) 审核被申诉人提供相关材料,有必要的可组织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当或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的,决定撤销,同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诉人处理结果,将书面复函送达申诉人。

                                                                                  5.监管责任:申诉人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的处理

                                                                                    09030

                                                                                    0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辖区内民办义务学校、民办幼儿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处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九、其他类(共5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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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以下培训学校的年检

                                                                                      10030

                                                                                      10000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十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幼儿园及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制作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10030

                                                                                        11000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29.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学校需求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根据本纲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分类实施指导。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

                                                                                        三、实施步骤

                                                                                        (二)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教政法厅函〔2004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1.受理责任:受理学校报送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申报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受理学校报送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对学校做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推荐责任:制作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取消考试成绩

                                                                                          10030

                                                                                          1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违法违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20111223日教育部第41次办公会通过的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

                                                                                          全国人大于2015829日通过并于20151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10030

                                                                                            1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办者的筹设报告、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的建设规划、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筹备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机构获证后经营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10030

                                                                                              16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及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督查。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情况,提出意见。

                                                                                              《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这就具备了问责的宽泛前提。《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明确提出了问责条款: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督导问责机制,将专项督导结果行为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这两年,为了让督导真正“长牙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国教督〔20212号)的通知,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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