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共94项)
索引号 | 640202052/2023-0003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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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长胜街道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 |
长胜街道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共94项)
一、行政许可类(共9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010300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 | 011201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审批 | 01XZ001000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 01XZ002000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01XZ003000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 | 被征地单位提出的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的审批 | 01XZ004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后使用;被征用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 | 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审批 | 01XZ005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审批 | 01XZ00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开发者应当向拟开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农业开发用地经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开发者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三十公顷不足六十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行署批准; (三)一次开发六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设乡镇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批准农业开发用地。 本条例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农业开发用地的批准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 | 草原承包及调整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的审批 | 01XZ00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十条 草原承包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行政处罚类(共7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02XZ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02XZ002000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02XZ003000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02XZ004000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02XZ005000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 |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 0222079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 |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 0222080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三、行政强制类(共2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 | 03XZ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告知责任: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或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的,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据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实施强制拆除的,或者对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强制拆除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03XZ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 1.告知责任: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或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的,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据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实施强制拆除的,或者对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强制拆除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四、行政给付类(共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教科书的免费提供及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 | 0503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 05XZ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 05XZ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050800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050800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 | 孤儿养育津贴发放 | 0508008000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22〕2号) 二、孤儿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审批程序 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程序,实行‘三级审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需严格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五、行政检查类(共10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 | 06XZ002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06XZ003000 |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06XZ004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06XZ00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修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9号) 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 | 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 | 0616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修改)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 |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06XZ006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 |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 | 06XZ007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06XZ00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 | 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0617011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06XZ009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六、行政确认类(共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婚姻登记(仅内地居民) | 0708001000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07XZ001000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款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宁政发〔2009〕28号) 第九条 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其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者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
3 |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的产权登记 | 07XZ002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产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进行产权登记。村集体资产向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乡集体资产向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兵役 登记 | 07XZ006000 | 【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七、行政奖励类(共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奖励 | 08XZ001000 |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 (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 | 08XZ002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七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对在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0816001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2011年) 第九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抗旱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0829002000 |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8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矿山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 | 对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 08XZ003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 | 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081700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五条 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八、行政裁决类(共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0912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内容需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土地登记权的机关申请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可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也可以经县级(含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但耕地播种期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耕种。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集体资产产权人提出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书面答复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对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的处理 | 09XZ001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集体资产产权人提出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书面答复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09XZ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集体资产产权人提出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书面答复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0922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28号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集体资产产权人提出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书面答复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九、其他类(共4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备注 |
1 | 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 10XZ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1.调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调查。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10XZ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监管责任:督促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处理 | 10XZ0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1.调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调查。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0XZ00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 | 建设公墓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 0108001000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 10XZ005000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初审 | 10XZ006000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 | 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和委托审批) | 0508003000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 | 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高龄老人津贴审核) | 0508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高龄津贴资料进行审核。 3.报批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应建册登记存档,定期交付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 |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安置 | 10XZ007000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 | 对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复查 | 10XZ008000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改) 第七条 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在民主评议、公示程序阶段未能通过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可以在复查期间,监督村民委员会重新进行评议、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是否死亡。经审核,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死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 | 农村分散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备案 | 10XZ009000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十八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承办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监管责任:督促村委会严格履行供养服务协议,纠正不规范供养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村民对分散供 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承办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 象的丧葬事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3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补贴的初审 | 10JD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回访,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4 |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 10XZ01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5 | 就业援助 | 10JD002000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
16 | 农民工外出务工专门档案的备案 | 10XZ011000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49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核实本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去向、外出期限等相关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7 | 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10XZ01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的初审) | 011201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9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10XZ013000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0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10XZ014000 | 【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 1.受理责任:依法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1 |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 10XZ015000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委员会严格履行职责,纠正不规范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2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 10XZ016000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3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 | 10XZ017000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4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审 | 10XZ018000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5 | 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同意 | 10XZ019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设施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6 | 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土地调整的初审 | 10XZ02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7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审核 | 10XZ021000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 101702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调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调解责任:运用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执行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9 | 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 10XZ022000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实地查验责任:需要实地查看的,应实地查验核实。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0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10XZ023000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实地查验责任:需要实地查看的,应实地查验核实。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1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的调解 | 10XZ02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调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实地调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调解责任:运用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执行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2 |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违法收取的资金的责令退还 | 10XZ02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3 |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 10XZ02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处理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
34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待 | 052000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二)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个人补助标准。 (三)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四)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五)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安排扶助项目,优先提供资金、物资,优先安排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 (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 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享受优待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初审 | 10XZ027000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宁人口发〔2009〕14号)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档案管理 (一)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持一致。1、调查摸底和本人提出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病残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三级以上)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级审核确认公示阶段。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备案,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6、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相关申报表格,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口办发〔2008〕63号)要求填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6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10XZ028000 |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7 |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再次核实 | 10XZ029000 |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8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初审) | 0520006000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8号修正) 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 (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 第十六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状况、申请表和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申请人名单公布,并与申请人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 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必须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书一式四份,工程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的书面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书面承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9 |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的受理 | 10XZ030000 | 【行政法规】《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优待服务对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0 | 强行组织地质灾害的避灾疏散 | 10XZ031000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告知责任:告知群众发生地质灾害的紧急情况。 2.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强行避灾疏散决定。 3.强制避灾疏散责任。对群众强行避灾疏散;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强制疏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1 |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的强制转移 | 10XZ032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款 情况特别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然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 1.告知责任:告知群众发生洪涝或者凌灾; 2.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去强制转移决定。 3.强制转移责任: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群众强制转移;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强制转移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2 |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 10XZ03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调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实地调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调解责任:运用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执行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3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 10XZ034000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初审没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4 | 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 | 10XZ035000 |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1.组织代收责任: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2.出具凭证责任: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3.及时转交责任: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5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核 | 0131002002 |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情况进行审核。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6 |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 | 0508004000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 第四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二)残疾证、优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 》( 2022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先行支付;就医结束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