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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共45项)

索引号 640202048/2023-0000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朝阳街道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朝阳街道

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共45

一、行政许可类(共1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0103007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查看的,实地查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行政处罚类(共1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02XZ0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
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失公正的;
5.
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行政强制类(共1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

03XZ0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告知责任: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或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的,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
决定责任: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3.
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
执行责任:依据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实施强制拆除的,或者对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强制拆除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
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行政给付类(共6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教科书的免费提供及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

05030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
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
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
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05XZ0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
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
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
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05XZ0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
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
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
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05080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
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
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
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0508006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
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
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
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孤儿养育津贴发放

0508008000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2022118日宁政规发〔20222号修改)二、孤儿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审批程序 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程序,实行‘三级审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需严格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
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
给付责任:向批准申请的人员发放救助。
5.
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五、行政检查类(共7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

06XZ002000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
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
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
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06XZ004000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
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
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
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06XZ0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修改

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9号)

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
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
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
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

06160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修改

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
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
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
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06XZ006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
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
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
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

06XZ007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
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
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
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06XZ008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
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
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
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
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六、行政确认类(共3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婚姻登记(仅内地居民)

0708001000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身份证户口本,符合要求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结婚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七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七)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第七十三条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2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07XZ001000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款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宁政发〔200928号)

第九条 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其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者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款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3

兵役登记

07XZ006000

【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七、行政奖励类(共3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对在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0816001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2011年)

第九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抗旱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08290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8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矿山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08XZ003000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221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221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八、其他类(共23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0XZ0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10XZ005000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初审

10XZ006000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和委托审批)

0508003000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高龄老人津贴审核)

05080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补贴的初审

10JD0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10XZ010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就业援助

10JD002000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22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9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10XZ015000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10XZ016000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

10XZ017000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审

10XZ018000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初审

0520005000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宁人口发〔200914号)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档案管理

(一)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持一致。1、调查摸底和本人提出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病残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三级以上)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级审核确认公示阶段。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备案,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6、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相关申报表格,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口办发〔200863号)要求填报。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10XZ027000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再次核实

10XZ028000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的受理

0520006000

【行政法规】《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优待服务对象。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7

强行组织地质灾害的避灾疏散

10XZ030000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8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的强制转移

10XZ031000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款 情况特别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然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9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10XZ03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0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10XZ033000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1

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

10XZ034000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2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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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3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

0131002002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

第四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二)残疾证、优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
归档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5.
上报责任: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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