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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科技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索引号 640202088/2021-0000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科技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科技局


一、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02040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所提供技术商品的可靠性、实用性存在问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行政确认的;

1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按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0204006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按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02B117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02B117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单位和个人所提供技术商品的可靠性、实用性存在问题,或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所提供的技术信息真实性存在问题的处罚


02B1173000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八)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提供技术商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该技术的可靠性、实用性负责。

 第十三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提供的技术信息应当具有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所提供技术商品的可靠性、实用性存在问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按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


07B00

01000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围绕重点学科、重点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和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宁党发〔2006〕49号)

(五)认真组织实施自主创新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十一五”期间、按照《自治区“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突出重点,分步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创新基地建设工程”、“创新团队建设工程”3大工程。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石科发〔2008〕64号)

五、组织实施(一)由市委组织部、科技局、发改委、经委、人事局组织成立“石嘴山市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团队的审批。设立“石嘴山市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团队的筛选、组织评估、考核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石嘴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策支持加快推进“三大转型”的若干意见》(石党发〔2015〕1号)

五、增强综合支撑能力(二)增强人才保障能力

26.突出企业在人才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对企业引进或培养的科技创新型团队和高层次人才予以专项经费奖励,为产业转型升级做出重大贡献的团队和个人,优先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予以支持,并给予表彰奖励。

27.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创新团队、科技人员,分别给予2:1和1:1的配套奖励。

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听取创新团队带头人的汇报和答辩。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打分排序,形成评审意见。

3.上报责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创新团队名单和有关考核材料,上报“石嘴山市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确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申请的;

2.超越权限实施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行政确认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石嘴山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07B00

0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性技术的攻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计字〔2012〕5号)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行顶层设计,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遴选论证,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宁政发〔2016〕15号)

三、整合优化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将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的科技富民强县、农业科技园区、科学技术普及规划论证费、科技惠民、科技支撑计划、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选育、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等专项进行整合归并,形成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

【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29号)

第四条 成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项目由科技攻关项目、引导项目及后补助项目三部分组成。

科技攻关项目为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分为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两类。

引导项目是为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培育壮大地方优势特色产业、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分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与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特派员创业、科技人才培养五类。

后补助项目是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支持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费用投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化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等。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立项、公示、签约、下达计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性技术的科技攻关;组织辖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评审、批复、验收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听取创新团队带头人的汇报和答辩。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打分排序,形成评审意见。

3.上报责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创新团队名单和有关考核材料,上报“石嘴山市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确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申请的;

2.超越权限实施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或者将同一确认事项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并重复出具确认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行政确认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07040

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6〕570号)

第十六条 科技厅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会签财政厅后,由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批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宁科农字〔2013〕1号)

四、重点任务 1.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行动。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产业分类,由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组织立项、管理、审定和验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8-2020年)》(宁科发〔2018〕21号)

行政法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7号)

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筹措、使用,组织实施成果转化项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评审责任:组织专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4.公示责任: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行政奖励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08040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对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补助及奖励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内容和形式的,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创新奖的人选或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上报责任:报请市委及市政府研究决定经过专业评审、评委会复审及公示的拟奖励人选或项目,并奖励。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7.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8.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其他类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内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10040

01000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办法》(宁科特发〔2002〕1号)

第二条第二款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批准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7.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8.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9.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7.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8.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科技金融专项补贴


10040

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2〕833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受理企业融资需求申请,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并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融资需求调查;(四)根据融资年度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审核企业申报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自治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拟补贴项目和额度,报厅务会审定;制发正式文书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1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1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7.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8.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


10040

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4〕497号)

第二十条 金融服务中心对各市、县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财政厅、科技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补偿金额承诺确认书》(以下简称为《确认书》)。对审核不合格项目,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自治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本金损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审核企业合规性,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风险补偿贷款合作银行

1.公示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3.常年受理风险补偿试点单位推荐的风险补偿拟贷项目,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授信贷款拟贷项目,上报厅务会审定;出现损贷后,受理损贷补偿申请。

4.会同财政部门审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并上报厅务会审定;

5.对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内设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6.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17.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19.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2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7.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8.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说明:1.请按设置表格格式填报,不得随意更改格式;2.无子项,子项名称填写“无”;3.若没有某类职权,直接删除该类职权,按所有的职权类别依次排序即可;4.务必保证填入上表的内容无误,将以此表为准通过中央编办机构编制云平台“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汇聚、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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