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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镇街责任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2003/2021-12471 文号 石大政办发〔2021〕25号 生成日期 2021-0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政府办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编制并实施责任清单是推进整合基层审批执法力量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基层治理、深化行政审批服务的重要要求。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自身实际及《大武口区镇街权力清单》,分别建立本单位责任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附件:大武口区镇街责任清单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大武口区镇街责任清单


一、行政许可(9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被征地单位提出的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草原承包及调整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行政处罚(7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行政强制(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

1.告知责任:在发现时通知种植户,停止种植并铲除毒品原植物。

2.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强制铲除毒品原植物的决定。

3.执行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铲除。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强制铲除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1.公告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决定责任: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3.强拆责任:依据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事后监管责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防该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实施强制拆除的,或者对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强制拆除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中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1.公告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决定责任: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3.强拆责任:依据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事后监管责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防该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实施强制拆除的,或者对应该实施强制拆除而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强制拆除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中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行政征收(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社会抚养费征收(受委托)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得抚养费征收相关文件并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对超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应缴金额,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纳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五、行政给付(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教科书的免费提供及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报县残联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做好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审结果的;

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报县残联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做好动态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审结果的;

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报县残联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做好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审结果的;

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报县残联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做好动态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审结果的;

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报县残联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做好动态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审结果的;

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孤儿养育津贴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报县残联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做好动态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审结果的;

3.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六、行政检查(1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3.复查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3.复查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3.复查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3.复查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开展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检查。
2.处理责任:对违反消防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整改,相关物品进行处置。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情形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复查责任:对整改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检查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七、行政确认(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婚姻登记(仅内地居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的;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确认程序违法,或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确认的;

5.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6.在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法实施确认情形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的;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确认程序违法,或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确认的;

5.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6.在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法实施确认情形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的产权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的;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超越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确认程序违法,或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确认的;

5.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6.在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法实施确认情形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同时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同时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同时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兵役

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同时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八、行政奖励(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奖励

1.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奖励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

1.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奖励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在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奖励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奖励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对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1.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奖励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奖励责任:对申报事项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表彰申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违规奖励;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九、行政裁决(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集体资产产权人提出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书面答复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对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的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集体资产产权人提出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书面答复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集体资产产权人提出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书面答复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集体资产产权人提出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书面答复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十、其他类(4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备注

1





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1.调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调查。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监管责任:督促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处理

1.调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调查。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建设公墓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和委托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高龄老人津贴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高龄津贴资料进行审核。
3.报批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应建册登记存档,定期交付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安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

对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复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是否死亡。经审核,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死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

农村分散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监管责任:督促村委会严格履行供养服务协议,纠正不规范供养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补贴的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回访,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

就业援助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

农民工外出务工专门档案的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7

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的初审)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9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0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1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委员会严格履行职责,纠正不规范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2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3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4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5

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6

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土地调整的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7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审核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调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调解责任:运用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执行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9

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实地查验责任:需要实地查看的,应实地查验核实。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0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实地查验责任:需要实地查看的,应实地查验核实。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1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的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调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实地调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调解责任:运用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执行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2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违法收取的资金的责令退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3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处理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4

再生育审批(仅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5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待

l.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享受优待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7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8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再次核实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9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0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的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1

强行组织地质灾害的避灾疏散

1.告知责任:告知群众发生地质灾害的紧急情况。
2.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强行避灾疏散决定。
3.强制避灾疏散责任。对群众强行避灾疏散;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强制疏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2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的强制转移

1.告知责任:告知群众发生洪涝或者凌灾;
2.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去强制转移决定。
3.强制转移责任: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群众强制转移;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强制转移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3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调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实地调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调解责任:运用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执行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4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初审没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5

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

1.组织代收责任: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2.出具凭证责任: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3.及时转交责任: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6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情况进行审核。
3.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7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4.报批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报批决定,依法告知(不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报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报批决定的;
2.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4.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报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工作中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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