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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审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索引号 640202003/2021-0683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区审计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审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行政处罚

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令第1号)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1.检查责任: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政检查

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改)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令第1号)

第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2006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工程预决算、税务代理、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处理。

1.计划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核查责任: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责任: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核查工作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3.未按实施方案开展核查,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4.未按照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5.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8.核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在核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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