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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民政局关于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6日 来源:大武口区民政局
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大武口区民政局从2025年3月12日开始,对全区2024年6月30日前经我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现将年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年报合格的慈善类社会组织1家
二、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71个)
(一)社会团体(31个)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40个)
三、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3个)
社会团体(3个)
三、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1个)
社会团体(1个)
四、未按时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22个)
(一)社会团体(9个)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13个)
没有按时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承担。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大武口区2024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名单
2.大武口区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果名单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
4.整改要求
5.有关法律规定
大武口区民政局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大武口区2024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业务主管单位 | 年检结论 |
1 | 大武口区装饰行业商会 | 大武口区工商联 | 合格 |
2 | 大武口区星海镇农产品流通专业协会 |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合格 |
3 | 政协大武口区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 | 大武口区政协办公室 | 合格 |
4 | 大武口区志愿者协会 | 共青团大武口区委员会 | 合格 |
5 | 大武口区星海镇商会 | 大武口区工商联 | 合格 |
6 | 大武口区凉皮协会 | 大武口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 合格 |
7 | 大武口区政协委员连心扶贫帮困协会 | 大武口区政协办公室 | 合格 |
8 | 大武口区瑞宝葫芦专业技术协会 | 大武口区科学技术协会 | 合格 |
9 | 大武口区自行车运动协会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0 | 大武口区绿丰源农产品流通协会 | 大武口区科学技术协会 | 合格 |
11 | 大武口区旗袍协会 | 大武口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合格 |
12 | 大武口区青山街道商会 | 大武口区工商联 | 合格 |
13 | 大武口区摄影家协会 | 大武口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合格 |
14 | 大武口区禁毒协会 | 大武口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 合格 |
15 | 大武口区美术家协会 | 大武口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合格 |
16 | 大武口区书法家协会 | 大武口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合格 |
17 | 大武口区作家协会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18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家庭服务业协会 | 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合格 |
19 | 大武口区舞蹈家协会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20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信鸽协会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21 | 大武口区游泳协会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22 | 大武口区篮球协会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23 | 大武口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学会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24 | 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学会 | 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
| 合格 |
25 | 大武口区羽毛球协会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26 | 大武口宁星秦腔协会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合格 |
27 | 大武口区乒乓球协会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28 | 大武口区足球运动协会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29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肢体残疾人协会 | 大武口区残疾人联合会
| 合格 |
30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残疾人艺术团 | 大武口区残疾人联合会
| 合格 |
31 | 大武口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 中国共产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 合格 |
32 | 大武口区慈善联合会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年报合格 |
33 | 大武口区延安精神研究会 | 中共大武口区老干部局 | 基本合格 |
34 | 大武口区农民体育协会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基本合格 |
35 | 大武口区农业科技学会 |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不合格 |
附件2
大武口区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果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业务主管单位 | 年检结论 |
1 | 大武口区爱尚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2 | 大武口区宝迪乐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3 | 大武口区春雨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4 | 大武口区春晖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5 | 大武口区向日葵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6 | 大武口区启蒙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7 | 大武口区晨旭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8 | 大武口区小雨点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9 | 大武口区朝阳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0 | 大武口区东街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1 | 大武口区快乐宝贝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2 | 逢干老年公寓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13 | 大武口区童之梦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4 | 大武口区七色花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5 | 大武口区馨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16 | 大武口区宏德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7 | 大武口区隆湖星海秦腔剧团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8 | 大武口区哆来咪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19 | 大武口区大风车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20 | 大武口区星海镇六站文化园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21 | 大武口区妇女儿童发展中心 | 大武口区妇联 | 合格 |
22 | 大武口区春之声艺术团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23 | 大武口区德加教育培训学校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24 | 大武口区天颐老人之家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25 | 大武口区好管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26 | 大武口区医养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27 | 大武口区老船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28 | 大武口区隆湖六站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29 | 大武口区善信公益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30 | 大武口区舍予圆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31 | 大武口区乐橙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32 | 大武口区睦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33 | 大武口区惟学教育培训中心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34 | 大武口区慧博园教育培训中心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35 | 大武口区惠民灵活用工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合格 |
36 | 大武口区朝阳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37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恒大品格绿洲幼儿园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合格 |
38 | 大武口区康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合格 |
39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体旅矩阵科技发展中心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40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羽蒙剧场艺术中心 | 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合格 |
41 | 大武口区闽江应用技术学院培训学校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基本合格 |
附件3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
在2025年组织的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以下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违反有关条例,现对以下社会组织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拟对本年度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给予警告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业务主管单位 |
1 | 大武口区军宏外语学校 | 马国栋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2 | 大武口区百灵幼儿园 | 朱小军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3 | 大武口区新思语教育中心 | 郭秀梅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4 | 大武口区锦林幼儿园 | 席平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5 | 大武口区教育促进中心 | 王利平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6 | 大武口区卓悦英才教育培训中心 | 魏卫伟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7 | 大武口区问学教育培训中心 | 张岩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8 | 大武口区计划生育协会 | 杨平 | 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 |
9 | 石嘴山市汽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 赵向阳 | 大武口区工商联 |
10 | 大武口区音乐家协会 | 向其龙 | 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
11 | 大武口区机器人竞技协会 | 吴尚昆 | 大武口区科学技术协会 |
12 | 大武口区武术协会 | 张对彬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13 | 大武口区排球协会 | 阚宗鑫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14 | 大武口区工业科技学会 | 杨杰 | 大武口区工业信息休和商务局 |
15 | 大武口区星海养老护理院 | 张爱玲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16 | 大武口区韵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窦宁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17 | 大武口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 张文博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18 | 大武口区冰雪轮滑运动协会 | 王续豪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19 | 大武口区演员公会 | 赵鹏涛 | 大武口区委宣传部 |
20 | 大武口区普信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 向平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21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知乐咨询中心 | 席平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22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禹新花园幼儿园 | 席平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二、拟对连续2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的5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业务主管单位 |
1 | 大武口区新思语教育中心 | 郭秀梅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2 | 大武口区卓悦英才教育培训中心 | 魏卫伟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3 | 大武口区计划生育协会 | 杨平 | 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 |
4 | 石嘴山市汽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 赵向阳 | 大武口区工商联 |
5 | 大武口区农业科技学会 | 龚杰 |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附件4
整改要求
一、整改期限
2025年7月17日至10月17日
二、整改内容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未按期接受年检、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原因,报送书面整改方案。
(二)加强对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学习。社会团体认真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学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三)对照检查《章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三、整改要求
1.未按时参加2024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于2025年7月30日之前到大武口区民政局领取《责令整改通知》,逾期未领取的,本通报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2、整改期间,各相关单位原则上停止开展活动;
3、整改结束后,向大武口区民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上述各项整改要求,请各相关社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整改到位,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依法实施撤销登记。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对计划拟注销的社会组织指导其完成清算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
(三)各相关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激发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促进大武口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5
有关法律规定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第三条:社团年检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必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第四条:(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年检结果。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没有合法正当理由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2年年检不合格,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阻挠监督检查,违法情节严重,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