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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7日 来源: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确保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2号令),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见附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锦林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七、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监督举报电话:区住建局0952—2690491

八、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2023120日,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草拟了《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针对是否同意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向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无意见反馈。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3327



附件

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生态环境,提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环境面貌,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剩余房屋遗留问题,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及依据

1.征收范围:大武口区西环路两侧,南至龙泉村,北至星光大道;大武口区大汝公路两侧,南至汝箕沟口,北至长胜路。征收房屋范围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次征收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2万平方米,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约120户(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以实际征收名单为准)。

2.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大武口区2023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征收目的

有效解决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剩余零散房屋周边环境差、零散空置房屋安全隐患多的问题,切实改变棚户区内生态环境面貌。

三、征收原则

1.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为重,解决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依法征收、合理安置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尊重历史,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安置。

3.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被征收人参与监督,妥善处理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

4.改善环境、整体参与的原则。从改善大武口区发展环境和改善居住环境的大局出发,坚持被征收人整体参与的原则,确保整块片区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四、房屋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锦林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认定及测量评估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现有的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其产权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确权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书证载为准;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以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报告为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征收期间,国土及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一律停止办理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产权变更事宜。

(二)房屋征收测量与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人房屋及单项设施等评估和复估核实工作。

4.测量机构负责被征收人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核实工作,已登记核准的房屋面积不再进行测量复核。

六、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及补助标准

此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公示。

2.普通住宅改变原有房屋产权性质的一律按原有房屋性质及单项设施评估结果为补偿金额。

3.对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7‰的比例,一次性计算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共计1650元(550/月),搬家费600元,宽带费600元,电表费80/块。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以总补偿款购买安置房屋,双方互找差价。

2.安置房源为位于长胜路以东、延和华府以西、沙湖大道以北的星海明珠小区经济适用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成本安置价购买一套安置房屋。

星海明珠小区小高层住宅楼价格(单位:元/)

楼层

1

2

3

4

5

6

成本价

2668

2688

2708

2728

2748

2768

楼层

7

8

9

10

11

12

成本价

2788

2808

2828

2848

2868

2888

楼层

13

14

15

16

17

18

成本价

2908

2928

2948

2968

2900

2698

地下储藏室成本价

680/

  1. 星海明珠小区为期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超过3个月临时安置期后550/月的过渡安置费及第二次搬家费600元。

  2. 根据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其他新增安置房源的区位、单价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公布为准。

七、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为自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

  1. 征收事项须知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凭据

1.《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征收人关于被征收标的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户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征收须知

1.被征收人交房前,必须结清房屋使用中的所有水、电、暖、电话费、宽带等各项费用。

2.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将从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3.征收期间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负责收回房屋。

(三)法律责任

1.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宜

1.对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依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为准。

2.本方案仅适用于大武口区西环路和大汝公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剩余零散房屋征收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方案由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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