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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项目用地补偿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0日 来源:大武口区


为确保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拟收回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项目所需国有土地65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将《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土地承包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截止日之前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书面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户数达到收回土地总户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补偿登记期限至 2023228日。被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星海镇人民政府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用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2023年1月20日——2023年2月18日)。

特此公告。

附件: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项目用地

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20次)要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拟收回大武口区星海镇大学路以南、润泽路以北、沙湖大道水系以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用以建设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为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项目拟建地点位于大武口区星海镇大学路以南、润泽路以北、沙湖大道水系以东地块,占地面积约656亩。

二、项目用地范围及现状

项目用地位于星海镇星光村九号地组(北至大学路,南至润泽路、沙湖大道水系以东)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以现状调查结合土地确权及土地勘测定界为准。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组织使用。

三、土地用途

用于建设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

四、补偿范围

占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夹角地、改渠、改路、单宗种植面积≤0.2亩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自《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闽江应用技术学院一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大政规发﹝202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

1.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进行货币补偿。

2.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执行。

七、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需第三方技术单位、星海镇人民政府、星光村村委会、村民(单位)签字确认

具体工作由星海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星海镇人民政府测绘公司测量基础村民(单位)按政策要求签订补偿协议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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