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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7日 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确保大武口区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2号令),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大武口区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见附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沟口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七、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监督举报电话:0952--2690491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大武口区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大武口区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
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优化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组织开展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大武口区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依据
1.征收范围:大武口区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及房屋(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以实际征收名单为准)。
2.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保大武口区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征收原则
(一)以人为本、整体参与。以广大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为重,坚持被征收人整体参与的原则,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充分考虑被征收片区实际情况,尊重历史,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的原则。
(三)严格程序、接受监督。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坚持征收补偿公开、公平、公正,将征收补偿方案、房屋补偿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沟口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长兴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认定及测量评估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现有的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其产权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确权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书证载为准;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以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报告为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征收期间,国土及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一律停止办理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产权用途变更事宜。
(二)房屋测量、评估选定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人房屋及单项设施等评估、复核工作。
3.测量机构负责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工作,确权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再进行测量复核。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标准
此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及单项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公示,按照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普通住宅改变原有房屋产权性质的一律按原有房屋性质及单项设施评估结果为补偿金额。
3.对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7‰的比例,一次性计算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1650元(550元/月),搬家费600元,宽带费600元,电表费80元/块。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以总补偿款购买安置房屋,双方互找差价。
2.安置房源区位、价格等相关信息以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公布为准。
3.被征收人选择购买一棵树新苑小区、继红新苑小区安置房屋给予购房补助20000元/套。
七、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为自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八、征收事项须知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凭据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户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征收须知
1.被征收人交房前,必须结清房屋使用中的所有水、电、暖、电话、宽带等各项费用。
2.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将从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3.征收期间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负责收回房屋。
(三)法律责任
1.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2.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宜
1.对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依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为准。
2.本方案仅适用于大武口区110国道(世纪大道段)两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方案由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