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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1日 来源:大武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役士兵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稳定就业,大武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草拟了《大武口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30日,共30天。在公示期内对该办法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
联 系 人:宗颖
联系电话:0952-2668067
邮 箱:dwktyjrswj@163.com
大武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7月31日
大武口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退役军人发〔2025〕2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教育培训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役且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创业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和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在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列入预算承担。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含技能评价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材料费、场地费、交通费等)、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学杂费、食宿费(生活补助)以及教材编写、承训机构质量绩效评估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在以下标准内据实开支:
(一)适应性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线下适应性培训每人1750元(含食宿费)。
(二)职业技能培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费标准分别为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新职业(工种)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按照技师标准执行。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C类驾照培训费每人3000元,B类以上驾照培训费每人5000元。
(三)创业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费分别为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网络创业培训费每人1600元。
第八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时,需要安排食宿的,食宿费按照每人每天200元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全区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项目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安排食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第九条 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退役士兵选择在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学习,学制期1年以上(含1年)的,学杂费高于国家补助的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并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学杂费报销和生活补助时间为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时,培训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确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培训的计划发布、报名审核、资金划拨登记等工作全程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教育培训模块实施。
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全国一体化退役军人网上服务平台或退役军人APP,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项目参加培训,本人先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报销培训费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
第十二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承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规定学时证明和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按规定支付给退役士兵个人。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承训机构不得将退役士兵参训记录作为依据重复申请人社等其他部门的培训补贴。对单位或个人挪用、截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武口区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其资助资金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等国家政策确定,由所在学校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执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