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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7日 来源: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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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起草《武口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


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0952-2017435

电子邮箱:dwkcg2003@163.com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7日    


大武口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建设,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着力提升住宅小区治理能力和业主自我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管理

业委会组建或换届工作在区委社会工作部和区综合执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成立筹备组,实施主体为业主大会。住宅小区业委会选举时,要严格把控业委会委员资格准入关,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严格排除在准入门槛之外;应当由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并通知业委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经过投票通过后,及时终止和罢免相应业委会委员资格。

(一)业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党(工)委、政府的管理和指导;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遵守业主大会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无正当理由欠交物业服务费行为、拒不缴纳或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形

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6.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7.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业委会委员资格进行终止或罢免:

1.已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2.以书面形式向业委会提出辞职的;

3.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4.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5.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6.利用业主会委员资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的;

8.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犯罪行为被刑事羁押等情形的;

9.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10.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11.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

12.拒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13.一年内累计缺席业委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14.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

15.违反书面承诺的

在上述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属于第1项至第2项情形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属于第3项至第11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或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委员资格;属于第12项至第15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或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委员资格。业委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罢免的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告。

二、进一步提升业委会规范运作的水平

业委会应当接受区委社会工作部、属地镇街和社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要认真执行各项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除了要依法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相应制度外,还要着重加强定期接待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建立完善工作培训制度、业委会委员任职承诺和任期内失职惩戒制度等五项制度,强化工作约束,促进业委会规范化建设。

(一)业委会定期接待制度

业委会委员每月至少次听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和业委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业委会信息公开制度

业委会的各项决策信息、工作信息,公开时要做到内容详实、范围明确、及时公开、应公开尽公开。

1.各项规则规约

公开内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以下主要内容突出显示:业委会任期、定期会议间隔、表决形式、专项维修资金的授权范围、接待时间、业委会印章管理)。

公开地点:物业服务区域内宣传栏、业委会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办公室或小区物业管理处)、小区微信群等。

公开时间:全年公开

2.日常工作信息

公开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会议决定(业委会、业主大会)及会议召开的相关公示公告、公共收益分成比例。

公开地点:物业服务区域内宣传栏、业委会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办公室或小区物业管理处)、小区微信群等。

公开时间: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会议表决结果产生后全年公开

3.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等财务资料

公开内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公共收益账目、合同(保养、维修、更新、改造)(如:电梯、消防设施、监控系统、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部分经营合同(广告、租赁)

公开地点:物业管理区域内宣传栏、业委会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办公室或小区物业管理处)、每幢门栋内、小区微信群等。

公开时间:按文本约定,一般在业委会接待日供业主查询、维修资金账目每半年、公共收益账目每季度、新老物业交接时

(三)业委会相关工作培训制度

加强业委会筹备(换届改选)小组成员、业委会委员任前和任期内的培训力度,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综合实务的辅导,明确岗位职责,增强业委会委员履职能力,引导推动业委会依法依规运作。

业委会委员任前培训作为镇街业委会成立备案、换届备案、变更备案的必要材料;业委会委员任期内培训作为镇街考核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估的重要指标。

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全区的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区委社会工作部、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应对入选的筹备(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和业委会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其学习的情况实行登记统计。

1.业委会筹备(换届改选)组成员培训

培训对象:筹备组(换届改选)组成员

培训内容:筹备或换届改选的法规和操作流程

培训时间:筹备组(换届改选)组成立后,开展筹备(换届改选)工作前

2.业委会委员任前培训

培训对象:业委会委员成员候选人

培训内容:业委会建设、物业管理相关综合性法规

培训时间:业委会组建或换届前的半个月内

培训方案:在业委会申请办理备案证明手续之前,培训课程结束后,对参训的业委会委员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通过的,建议业主大会依法依规取消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由业主大会从候补委员中增补成员

3.业委会委员任期内培训

培训对象:业委会委员所有成员

培训内容:最新业主大会、业委会日常运行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与应对措施、实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业委会任期内每年至少一次

培训要求: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由区委社会工作部、属地镇街进行约谈,超过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培训的,建议业主大会依法依规取消该成员的业委会委员资格

(四)业委会委员任职承诺和失职惩戒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业委会委员履职行为,针对新组建、换届后的业委会,属地镇街在任前谈话中,要求业委会委员在候选人阶段签订《任职承诺书》(见附件),作为业委会成立换届变更备案的必要材料之一。业委会委员通过签订《任职承诺书》,承诺依法依规依约履行业委会委员的职责,一旦查实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取消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并在一个业委会任期时间内不得再担任本物业区域业委会委员。

《任职承诺书》具体内容,各镇街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进一步强化业委会的监督管理

针对业委会运作中兑现承诺、履职尽责等情况,建立评议监督机制,切实把好业委会工作的评估考核关。每年针对业委会就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日常运作开展年度述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业委会考核评价和评评先的重要依据,激发委员的履职积极性。

(一)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年度审计制度

为全面加强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监管力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

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代理记账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3.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

4.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工程项目方案的表决结果或决议、会议记录等;

5.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项目合同、审价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

6.有关业委会活动经费收支的相关资料;

7.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委会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在15日内向审计单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或未提出实质性问题的,审计单位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每年3月底前,属地镇街将上一年度业委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及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宣传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二)业委会述职评议制度

每年12月,业委会全体委员要向所在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大会进行年度述职,由镇街党(工)委组织辖区内居委会、业主代表等对属地物业管理区域业委会委员《任职承诺书》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四、附则

实施意见自2024XX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大武口区___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承诺书(参考文本)


附件


大武口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承诺书

(参考文本)


全体业主:

本人自愿参加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竞选,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当选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愿意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就任前,为明确本人的职责义务,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如违背以下四项中的任意一项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不能起到文明居住模范作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小区所在镇街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终止本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在一个业委会任期内不再担任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提交的简历、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和有关资历证明完全属实。

(二)本人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建引领,服从属地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做到事前报备;

2.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是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并实际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3.身体健康,热心小区公益事业;

4.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带头缴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不欠费,并及时劝导欠费业主缴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

5.参加过所在街镇组织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任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本人在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1.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委会委员职责和义务;

2.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

3.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努力做好业主委员会分配的工作;

4.每年12月向所在居民区党组织和业主大会进行述职汇报,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如实阐述报告。

(四)本人在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保证无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如“住改商”)、违法出租房屋等房屋使用违法违规情形且未改正的;

2.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拒不缴纳或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3.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记入本市个人征信系统等情形;

4.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存在向物业服务企业索贿等情形;

7.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

8.拒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9.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10.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的;

11.拒不服从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的;

12.其他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二、由于本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承诺书内容如签署后发生变化将由本人在一周内向业主委员会说明。

以上承诺,完全属实,否则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址: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报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备案;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承诺书有关内容,制定符合辖区内住宅小区实际的业主委员会任职承诺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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