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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激励村干部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来源: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激励村干部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持续激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热情,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扎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而提升村级组织带领群众致富、开展公共服务、改善民生的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我局根据相关指导文件,起草了大武口区激励村干部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期:自20231226-124日,共30天。在公示期内对该办法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

联系人:朱云滨 ,联系电话:0952-2031201  邮箱:nj2018314@163.com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31225日    




大武口区激励村干部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村“两委”成员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全面提升村级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功能,激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建设乡村振兴样板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激励村干部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试行)》(宁党农发〔20232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细则是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进行奖励,具体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村“两委”成员;不包括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挂职干部和在村任职选调生,任职时间不满一年及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补贴。

第三条奖励资金从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奖励资金总额为当年新增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扣除股东分红后的20%30%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的奖励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30%;其他村干部统筹考虑“交叉任职”及贡献大小等情况,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一个行政村年度奖励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本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弥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扣除股东分红后,较上一年度新增5万元及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1)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组织生活正常开展,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群众满意度较高。

2)“三资”管理规范,严格按要求落实民主议事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村集体无不良债务。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整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未发生破坏集体资源(资产)和违法经营等问题。

4)联农带农效果好,创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模式,千方百计鼓励带动群众因地制宜发展产业,提高农民群众收入。

5)乡村治理成效显著,村风民风团结和谐,人居环境整洁有序、邻里乡亲互敬互爱。

第五条乡镇(街道)应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管理,鼓励引进第三方代账公司进行代理记账。因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收益的村,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被法院冻结账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申报奖励。

第四章收益计算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收益”等于“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支出”减去“管理费用”。

第七条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入;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村集体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

(三)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及入股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其他收入。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

经营性收入不包括:

(一)各类扶持资金(含财政出资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等产生的集体收入、定点帮扶单位或企业的帮扶资金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奖励资金、捐赠等。

(二)土地征用收入、变卖集体资产(如出售废旧厂房、学校、办公用房等)获得的一次性收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等收入来源,不纳入村干部奖励分配统计范围。

(三)一次性或者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收益年度,不能一次性计入当年进行核算。

第八条 经营支出。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人员工资等。

第九条管理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收益不含补助收入,即不含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捐赠收益、集体土地补偿费等。

第五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村级申报。次年年初,符合奖励条件的行政村党组织提议,经村“两委”会议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董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奖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及具体数额等。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及时对申报村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干部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复核。乡镇(街道)审核情况在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前,将审核情况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奖励分配方案报送大武口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镇(街道)上报的拟受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情况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奖励金额、奖励人员、奖励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报大武口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发放。审核通过后,村“两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情况。会后,在“三务”公开栏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各村要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要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送大武口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大武口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及乡镇(街道)加强监督指导,从严落实村干部补贴奖励,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创收增量的核算,持续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力度,强化对乡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向纪委监委上报,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大武口区考核镇(街道)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修订章程时,应将村干部奖励相关内容列入章程,并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后实施。

第十九条  积极宣传村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局面。

第二十条细则解释工作由大武口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组织部、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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