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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基层水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1日 来源: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基层水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意见建议的公告


现将《大武口区基层水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大武口区田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水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大武口区农业灌溉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便修改完善。请于202411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联系人:陈成博

联系电话:13995022705

邮箱:slz2022085@163.com


附件:

1.大武口区基层水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大武口区田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3.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水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大武口区农业灌溉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31211日  


附件1

大武口区基层水管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动大武口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规范基层水管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基层用水民主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节水和用水效率,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方针政策;负责核实管理区域内用水户的灌溉面积和种植结构;负责支、斗、农渠等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保障各类水利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负责用水户水费的统计与收缴,并定期对所管辖渠道的用水量、水价、水费收缴等情况进行公示等;每年组织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二条 合理确定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万亩灌溉面积按35人控制,降低运维成本。建立健全工程管护、灌溉管理、水量核算、水费计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设备管理、档案资料、年度报告、审计决算、奖惩考核、公开公示等制度。

执行定额配水、按方收费。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每年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内各用水户的灌溉面积及种植结构进行认真复核。经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做好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据申报的灌溉面积和作物种植比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分配水量到干渠直开口。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管理灌溉面积如有变化,应及时核实并上报水管单位备案,并在农户灌溉面积核定表上及时更正。

对不及时上缴水费的用水户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造成的后果由欠费用水户自负。

第五条 积极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对于安全隐患较大的渠段等水利设施,要安排人员分段巡护。发生险情时,由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和村委会共同组织用水户抢修。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及时结算,做好工作总结。灌溉结束后,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根据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水管部门核算的水量结算用水户亩均水费,并将水费信息公示到各用水户。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指导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准确核算各用水户的终端水量水费,定期进行公开公示,增强水费征收透明度,用水户应将水费上缴至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公账,不允许将水费上缴至水管员个人账户,要严格按照水价政策规范核定亩均水费,杜绝“费价两张皮” “搭车收费”。


附件2

大武口区田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武口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工程安全和农业农村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及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执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由乡镇、街道与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承担所管辖区内灌溉设施的保值增值的义务,负责对工程进行巡护、维修、养护,及时清理渠道淤积、除草。

第三条 骨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务部门负责争取资金组织实施;春、秋两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用水户对灌溉渠道进行清淤疏通,确保灌溉供水畅通。

第四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要对管辖区内渠道及水利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水毁等问题应及时组织修复。在灌溉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灌溉事件,需维修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由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请示乡镇、街道负责人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土地流转大户或土地经营公司田间水利设施由土地流转大户或者土地经营公司运行管护。


附件3

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水费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武口区农业灌溉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农业灌溉供水管理单位和广大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保护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乡镇、街道是收缴管理农业水费的责任主体,可委托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具体负责;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加强对农业水费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年度计划用水管理,执行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下达的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各村(组)、用水户要遵循节约用水,按配量用水

第三条 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终端水价执行石嘴山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如遇政策性调整,水价按调整后执行,各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不得随意提高水价。

第四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依据当年分配计划用水量预收水费年底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根据实际用水量与用水户结清当年水费。

第五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按季度在村公示栏等显要位置公示用水户的灌溉面积、支渠(干渠直开口)实际灌溉用水量、农业用水水价标准、各用水户的水费收缴表,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条末级渠系水费主要用于人员报酬、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电费、办公及业务费等,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使用或截留、挪用水费。

(一)人员工资指合作社水管人员工资薪资报酬(合作社人员工资不高于末级渠系水费的40%)。

(二)办公及业务费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正常办公费开支,开展有关节水灌溉、水价政策等宣传和业务培训费(办公运行经费不高于末级渠系水费的10%)。

(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费指支斗渠维修、抢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电费等(末级渠系水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维修养护和电费、节水奖励等)。

第七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在使用末级渠系水费时必须制定使用计划。计划报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批,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财政局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明确人员报酬、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办公经费以及宣传、培训、奖励等费用明细项目和具体内容。

第八条镇、街道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财务审计工作。发改、财政、审计水务、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水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附件4

大武口区农业灌溉节水奖励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用水权改革,激发农村改革活力,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好运行,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管水、节水的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节水奖励是指对积极推广应用于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给予节水奖励。

第二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依据核定用水权定额和年度下达计划用水量指标执行。

第三条 实施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节水奖励机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坚持多方筹资。一是末级渠系水费收入;二是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部分收入;三是超计划用水部分收入;四是其它收入。

第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用水管理等方式实现节水的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计划内节水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奖励3/亩,节水率达到10%-19%(含10%) 以内的,奖励2/亩,节水率达到1-9%(含9%)以内的,奖励1/亩。

(二)因干渠供水不足或灌溉组织工作不力等原因未使用完用水计划的不作为奖励依据。

(三)当年水费没交清的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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