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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1日 来源:大武口区委人才办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现将《大武口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便修改完善。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区委人才办。
联系人:靳杨 联系电话:0952-2812655
传 真:0952-2012084
邮 箱:dwkzzb2012084@163.com
大武口区委人才办
2023年9月11日
大武口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我区良好的人才环境,优质高效地做好人才服务工作,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区委、区政府为我区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大武口区工作期间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需求的政策性周转用房,最长住宿时间2年。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动态管理、适度保障”的模式进行分配和使用管理。区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使用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受理申请入住人才类别认定,公寓申请、退出等相关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及维护等资金保障;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入住、收回、资产管理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大武口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受大武口区委、区政府邀请的专家学者、服务大武口区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柔性引进的人才;
(三)其他经大武口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
定的人才;
(四)申请人及家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大武口区没有住房、宿舍且在我区未享受公租房政策的;
第五条 申请入住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大武口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合作意向书、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居住人,持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区人社局申报;每位人才限申请享受一次,按照“先申请、后入住;谁申请、谁入住”的原则安排住房;当年公寓安排完后,符合条件未能入住的,转入下年度安排。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示期为5天,并通知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三)入住。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社局结合申请住房人才实际,按照“高学历学位、高技术职称、重点院校毕业、工作年限时长”综合评定优先入住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大武口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并办理入住。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六条 人才公寓属于政策性周转用房,取暖费、物业费、水、电、气、网络通讯、电梯等费用由居住人承担。
第七条 人才公寓保证金按3000元/人收取,由居住人支付。居住人退出人才公寓时,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查验,无损坏公共财物的将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无息退还保证金。如有损坏公物、违反入住协议的,照价赔偿,并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 人才公寓日常维修由大武口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第四章 管理和退出
第九条 人才公寓内添置的各种公共财产实行实物登记制,居住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损坏,搬动,人才公寓内部应保持干净整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检查。
第十条 凡符合入住条件的,原则上两人共同申请一套公寓,由区委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按照入住协议约定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租、转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
第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坏的,居住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在居住期限内,居住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1.居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2.居住人因工作发生变动、调离(含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我区的;
3.发现存在伪造、虚报申报材料的;
4.居住人连续3个月不居住(特殊原因除外)、或不缴纳取暖费、物业费、水、电、气、网络通讯等费用的;
5.人才公寓内部环境卫生差,经检查长期不进行整改的;
6.违纪违法或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居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居住期内居住人及父母、配偶、子女购置住房或自建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或自建房完工时起,为其安排最长半年的搬迁期。居住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其安排最长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应缴纳取暖费、物业费、水、电、气、网络通讯、电梯等相关费用。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公寓申请。
第十四条 居住期满、中途停止居住或被取消居住资格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退出公寓。居住人应缴清取暖费、物业费、水、电、气、网络通讯等相关费用,并在1个月内腾空住房;
(二)结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人才公寓的物品等进行清点结算。若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居住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三)解除合同。居住人及时到区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
(四)报备。区人社局须建立人才公寓入住档案,详细记录入住情况,每年12月底前汇总人才公寓入住和退出情况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武口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附表:《大武口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大武口区人才公寓申请入住人员汇总表》
《大武口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