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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 来源: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而提升村级组织带领群众致富、开展公共服务、改善民生的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我局根据相关指导文件,起草了《大武口区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期:自202388-96日,共30天。在公示期内对该办法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

联系人:朱云滨 ,联系电话:0952-2031201  邮箱:nj2018314@163.com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388日      


大武口区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全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石嘴山市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石党办发〔201934号)及《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农发〔202347)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武口区对所属10个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2个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当年的村级集体经营净收益,计算出当年的经营收益净增值,设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本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营净收益为各村一个财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村集体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减去经营支出(包括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用、债务、税收)及按照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计提的公积金、公益金。

土地征用收入、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处置、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的收入 、上级单位奖励给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不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第四条 获得奖励条件及标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经营收益净增值(当年的村级集体经营净收益减去上年的村级集体经营净收益,以下简称净增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可以申报当年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本奖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一次性奖励。

(一)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本奖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奖励资金每10万元为一个基数区间,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本年度净增值达到10万元,奖励标准为本年度净增值的10%;净增值每增加1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2%,最高不超过2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如当年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本奖再增加奖励资金1万元。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一次性奖励。按照《石嘴山市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石党办发〔201934号)文件第九条完善激励奖补机制执行。

村两委班子成员可兼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进行盈亏核算,允许盈利的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一次性发放年度绩效奖,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经营纯收入的20%,发放范围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绩效奖发放按照个人贡献大小确定,理事长绩效奖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30%

第五条  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关系混乱、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的、被法院冻结账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申报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奖励资金由大武口区财政局筹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奖励资金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净收益中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本奖奖励资金使用建立负面清单。

(一)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二)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

(三)不得超出奖励资金的30%用于办公经费补差,或者其他费用。

(四)不得用于除本条第二款外的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除及时收回奖励资金外,并依法向纪委监察部门上报,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奖励程序。  

(一)村级申请。每年1月底前,由符合奖励条件的村,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集体经营性总收益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奖励金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申报表。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及时成立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经营性收益情况、奖励人员及奖励金额、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审核结果报大武口区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大武口区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由区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纪检、组织、财政、农经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镇(街道)上报的拟受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情况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奖励金额、奖励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报大武口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武口区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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