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等6项制度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2日 来源:大武口区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等6项制度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试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办法(试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办法(试行)》6项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9日。
意见反馈方式:
信件寄往:大武口区朝阳西街99号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邮政编码:753000)
电子邮件:dwkzw@163.com
联系电话:0952-2033625
联 系 人:郭志远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促进区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结合大武口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区长负责制。
第三条 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邀请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列席,增强决策透明度。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区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规章、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定期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奖补资金兑现等方面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预算追加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事项。
(八)审议拟上报国家、自治区、市表彰奖励的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必要时报区委审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九)审议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属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星海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或者虽涉及多部门,但各相关部门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二)依照分工可由区长、分管副区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区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
(四)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仍然分歧较大的事项。
(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由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提交
第九条 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合法性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由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并开展合法性审查。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
(二)涉及全区空间规划、重大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并与空间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对照衔接。
(三)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区监察委员会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提交部门须事先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星海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视情况报请分管副区长研究。涉及多位副区长的,由提出议题的副区长与其他副区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区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区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五章议题审核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议题是否成熟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报请分管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后,须提请区长审定,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列入拟上会议题。区长已明确签署意见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上报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区长须提前向区长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会前5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需上会议题,提出建议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常务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审定。
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区长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意见,经区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区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会议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及时制发,并告知参会人员有关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 议题提交部门要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认真准备常务会议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如法律审查、社会公示、听证、调查论证、征求意见、专题研究过程等),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
议题说明一般情况应在1200字以内。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专题会议纪要等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议材料质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材料进行初核,严把文字关、格式关;归口副主任进行复核,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政治关,之后呈报分管副区长审签。报经区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交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七条 研究议题原则上应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区长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材料应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八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常务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内容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把关,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一般情况报请各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可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奖补资金以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须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报请区委研究决定。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区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原因及委派参会人员),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已明确告知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各列席单位参会情况督查工作,对不按要求参加会议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会后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二十六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协助督促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需延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一般情况下,议题提交单位应在常务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议题材料修改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提交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应严格审核把关,并在会议研究前充分征求相关领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2月3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石大政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格式
政府常务会议文件
报送单位:××× 分管区领导:×××
【报送单位名称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 领导姓名用方正楷体 GBK3号字 左右各空一个字符 】
关于 《XXX》的起草说明
区政府常务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 《XXX》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
二、基本框架和内容
…………………………………………………………………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将《XXX办法》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审议,如无不妥,
建议以 XXX文件印发实施。(起草说明不超1200字)
【起草说明及后附的审议材料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文件标题方正小标宋 GBK2号字,居中;正文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行距28磅,一级标题用方正黑体3号字,二级标题用方正楷体 GBK3号字,三级标题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加粗;数字用 TimesNewRoman字;文件正反面印制,页码编排与此文件一致,双针装订;如涉密需标注密级并编号】
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会后收回
****进展情况的汇报【方正小标宋GBK2号字,居中 】
( ****年*月 **日)【方正楷体 GBK3号字,居中 】
区**局【方正楷体GBK3号字,居中 】
**月份,全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主要指标有升有落,经济
运行有喜有忧。
一、 ***增长加快
…………………………………………………………………
二、 ***降幅小幅扩大
…………………………………………………………………
三、 ***基本平稳
…………………………………………………………………
【汇报材料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正文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行距28磅,一级标题用方正黑体 GBK3号字,二级标题用方正楷体 GBK3号字,三级标题用方正仿宋 GBK3号字,加粗;数字用 TimesNewRoman字;文件正反面印制,页码编排与此文件一致,双针装订;如涉密需标注密级并编号】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提升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等6项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等6项制度的通知》(石政办发〔2022〕22号),结合大武口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是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推动政策落实和解决问题,区政府及其督查机构要改进督查方式,注重督查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落地。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履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督查职能。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要督办任务:
(一)自治区、市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发文明确规定需要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情况并交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
(三)国务院大督查、“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四)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七)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发文交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
(八)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效能建设和法定职责履行落实情况;
(九)交由区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落实情况;
(十)“区长信箱”网民留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重点、热点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十一)统筹规范政府系统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及临时性专项督查;
(十二)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采取务实有效的督查方式保证督查实效。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督查方式:要求督查对象自查、听取督查对象汇报、说明情况;开展检查、访谈、暗访;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反映线索;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为确保督查实效,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一)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政府督查机构牵头,具体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参加,组成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跟踪督查。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跟踪督促责任单位按工作要求和规定期限完成目标任务。
(三)延伸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需要主责单位之外其他单位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开展延伸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先由政府督查机构延伸督办,也可提请上级政府领导协调督办。
(四)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政府督查机构可派员或组织督查组,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采取“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督查、核查,抓好督办和落实。
(五)领导督查。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政府决策和部署,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需要领导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供领导同志参考。领导同志督查前,要拟定督查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领导同志督查时,要安排和组织好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梳理问题;领导同志督查之后,要及时印发通报指出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决策落实、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反馈,促进政府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和整改提升,严禁走过场和无实质内容的督查检查。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纪要决定事项督查工作。
(一)分解立项。根据年度督查、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需要,对所督查的工作任务进行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人员安排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提请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
(二)督查。督促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督查、线上督查和书面督查等督查方法外,对决策落实中全局性、关键性工作和突出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延伸督查、暗访核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
(三)报告。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报告落实情况。对《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根据完成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情况形成《督查通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发送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批示的工作,以《督查专报》呈送区人民政府领导。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督查工作。
(一)交办。对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审定后,下发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督办。采取电话督办、线上督办、书面督办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查。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责成有关单位限时办结。对于区人民政府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实地督办、跟踪督办,力促工作落实。
(三)审核。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达到办理效果的及时汇总,不符合办理要求、达不到办理效果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办理。
(四)报告。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每月对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对重要批示或需要向领导请示的工作,以专报及时报区人民政府领导。
(五)通报。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区长信箱”网民留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互联网+督查”问题线索的督查工作。
(一)交办。交由区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年初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交办转办,召开会议集中交办转办。“区长信箱”网民留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互联网+督查”问题线索,即收即转办、交办,明确办结时限。
(二)督办。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专项督办,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结果,对网民留言进行网上提醒、电话催办,对问题线索进行暗访核查、现场督办。
(三)反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与建议单位和提案单位或建议人和提案人及时沟通协商,办理结果于每年第三季度反馈建议单位和提案单位或建议人和提案人,并征求办理和答复满意度,办理结果和满意度报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汇总。“区长信箱”网民留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办理结果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并由承办单位及时反馈反映人。“互联网+督查”问题线索办理结果经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后,按要求报上级部门。
(四)报告。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经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区“两会”审议。“区长信箱”网民留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互联网+督查”重点问题线索办理结果,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并专题报告区长、分管副区长。
(五)通报。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区长信箱”网民留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互联网+督查”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予以通报。
(六)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区长信箱”网民留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互联网+督查”问题线索办理结果,按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和提案人、反映人意见予以公开。
第十条立卷归档。凡由督查部门处理办结的督查事项有关资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责任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
(三)各责任单位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承办单位,对所负责的事项,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落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练、规范,并经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审定后报送政府督查室。
第十二条请示报告制度。区政府督查室对在督查过程中遇到的工作困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督促责任单位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工作措施及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结果运用制度。
(一)督查工作结束后,政府督查室或督查组要及时作出督查结论,形成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督查报告。
(二)承办单位对督查结论有异议时,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作出督查结论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三)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相关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室或督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四)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被督查单位依法依规予以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被督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区委督查、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和政府效能建设有关考核程序,对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单位效能管理目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组织和法纪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督查机构,统一称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为利于开展工作,可视情况聘任督查专员,成立专职督查组。做好政府督查与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参与督查工作,邀请新闻媒体等跟踪报道督查活动。积极探索政府督查与纪检监察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开展问责、成果共享等方面的沟通协调。
第十六条逐步推动建立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枢纽的全区政府督查信息化网络。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督查工作力量,确保督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加强政府督查室、部门办公室督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督查人员素质,提升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政府督查室、督查组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要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措施建议,对督查发现不适当的政策措施,及时提出调整或完善建议。
第十九条为使督查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要在办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手段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在查阅文件资料、参加会议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是指区长、副区长在各类公文、专报、情况汇报、群众来信等载体上作出的明确批示。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经办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责任主体为区直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原则:及时性原则。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延时不误事。
准确性原则。准确领会批示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精准办理,严格落实。保密性原则。所有涉密批示件,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做到不误传、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分 办
第四条区长批示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登记后,按照区长批示要求和来文途径,将区长批示件转交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承办,其中,区长批示给各副区长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办;区长批示给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的,由政府督查室转办、督办。副区长批示件,由文书室登记后,转交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办理,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
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时,区长批示件由政府督查室转交牵头部门(单位)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具体事项。
第三章办 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过程中登记、转办、协调、催办、汇总、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转区级领导阅批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呈送相关区级领导,并负责获取阅批结果;需要转办的,由办公室转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并获取办理结果。在转办领导批示件时,需承办部门(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的,应明确办理时限。
第七条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承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批示件承办工作负总责,要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及时研究,采取措施,确保承办工作如期完成。
第四章办 复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难以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度,经区级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间。承办部门(单位)对办理责任分工有不同意见的,在收文3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重新确定承办部门(单位)。
第九条各承办部门(单位)完成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后,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收到承办部门(单位)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后应及时登记,并审核办理情况是否符合领导批示要求和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全面向批示领导反馈,确保件件有回音。针对落实自治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重大事项、紧急事件的批示件,按照“一事一督办、一事一报告”的方式,整理形成办理结果及时专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针对正在推进或长期性工作的批示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了解办理进度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办结一件销号一件。
第十一条区长、副区长批示件的办理结果,由各承办单位(部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反馈,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3至5个工作日形成《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情况专题报告》,呈送区长、副区长。
第五章督 办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督办工作。批示件督办采取电话询问、书面催办、过程跟踪、实地督办等方式,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督办。急件实行即时督办,并建立办理过程重要情况备忘录,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批示件督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特别是影响批示件正常办结的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报告,并酌情向区长、副区长报告,请求协助办理,协调解决问题,加快办理工作。
第六章责 任
第十四条各经办主体和承办主体要高度重视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办理质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办理工作不及时,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因工作不力或推诿扯皮,导致领导批示事项不能按时有效落实的;办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七章归 档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月对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原件、办理情况报告等进行整理,建立专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需长期存档的,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存档。涉密批示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存档。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办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武口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和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第三条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对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人大代表在视察、专题调研和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区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政协和人民政府交办的提案;
(二)在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经政协有关机构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区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并经审核立案的提案;
(四)提案者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区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核立案的提案。
第二章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室)和各部门(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区人民政府、本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分管领导、办理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形成建议提案办理机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有关部门,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组织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四)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制办理。
自治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市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承办。
区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承办。
第三章办理要求
第九条建议提案办理的交办和答复工作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建议提案办理全过程应按要求使用网上办理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所提问题在本年度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并尽快解决。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且符合全区规划,自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建议提案需要2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会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建议提案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政协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并答复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应在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将建议提案交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不得由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答复。
第十四条对重点督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会同协办单位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采取现场调研、深入走访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机构共同参与办理,听取意见、建议,提升办理成效。政府办公室要会同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机构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推进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办理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协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代表工作机构、区政协办公室或提案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联合督办、测评考核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
第十六条建议提案涉密的,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予以保密或者所提建议提案有可能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交办。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和政协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集中交办。对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进行交办。
第十八条接收。承办单位通过全区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做好区级建议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杜绝疏忽漏办、收而不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及时说明情况,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交办单位,并提出建议新的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承办。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办理。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牵头负责办理工作;协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办理复文的格式规范,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协办单位应及时通报主办单位。由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只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二十条协商。承办单位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广泛运用全媒体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的协商,做到办理前了解实情、办理中探讨对策、办理后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核。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协办意见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数据准确、文字简练、语气谦和。根据建议提案提出的具体问题,逐项提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意见,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工作效果明显。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同时,建议办理复文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办公室,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工作机构。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充分协商形成一致的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相互矛盾。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
第二十三条反馈。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寄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应附征求意见表。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3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二十四条公开。承办单位应积极稳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及舆论引导工作。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主、协办单位应在答复意见中明确是否公开。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每年12月以前,由承办单位在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总结。在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1个月内,办件量超过10件(含)以上的承办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办理工作总结。各有关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办理书面总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提案办理书面总结发送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续办续复。对答复中的承诺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跟踪问效,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及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反馈情况,同时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政协提案工作机构。
第五章激励问责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代表工作机构、区政协办公室或提案工作机构,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建立健全评审制度,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考核管理: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未明确分管负责人,未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理过程中调研不实、情况不明、措施不力、办理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揽功推过、延期逾期等情形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按照办理要求办理建议提案,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不满意”的;
(四)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星海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在大武口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大武口区提出的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交由人民政府办理的审议意见,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
留言办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工作,提高留言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建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相关单位分工协作,留言承办单位共同参与的留言办理工作机制。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留言办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区留言办理的指导督促、综合管理、复审报送、回访核查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挂牌督办或交办问题线索的实地核查、督促整改工作。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负责“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系统的技术对接,承担留言日常接收、比对、分办、办理结果初审和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留言承办单位负责留言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主要处理涉及以下内容的留言:
(一)反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
(二)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
(三)反映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
(四)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涉及以下事项的留言,原则上不在处理范围之内:
(一)涉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等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应由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事项。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留言接收。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馈的留言,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收;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留言接收工作,及时办理留言。
第六条留言办理流程
(一)分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照“属地优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留言进行分办。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在宁夏“互联网+督查”平台登录后,对自治区转办留言签收、承办。
(二)办理。承办单位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开展留言办理工作。咨询类、建议类、求助类、意见类事项,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办理结果,按照时限要求统一反馈至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三)审核。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国务院大督查转交问题线索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复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达不到办结要求的退回继续办理或补充办理。
(四)报送。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转办的问题线索、网民留言,办理结果审核通过后,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时报送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负责建立台账,每月汇总统计办理情况。
第四章办理要求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对“互联网+督查”平台转送的留言建立办理台账,逐件登记办理相关情况,强化跟踪督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可追溯。
第八条承办单位对转送办理的留言,要明确承办人和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时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政策、程序办事。对群众反映属实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积极推动解决;对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实、不在受理范围内或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诉求,应当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涉及群体性的敏感复杂问题,应当积极稳妥处理,讲究方式方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相关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工作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借办理群众留言之机谋取私利。工作人员与留言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留言事项公正办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相关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要对留言内容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留言信息。涉及举报投诉的留言,未经留言人允许,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提供或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单位,坚决防止和避免打击报复行为。对故意泄露留言内容和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组织核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接到“互联网+督查”平台转送的留言,如与其他渠道转送交办的留言相同,应当并件办理。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适时抽选部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办结事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的办理回复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导致贻误办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严肃问责。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督促“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工作,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留言办理规范,熟练操作留言办理平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二级平台要确保留言办理工作平稳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留言
信件办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工作,提高留言信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受理和办理主体
第一条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受理主体。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为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主体。
第二条建立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协作、承办单位具体办理的留言信件办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三条对大武口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对大武口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解决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群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反映并寻求解决。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章不予受理范围
第八条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十条违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的。
第十一条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十二条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第十三条已由信访部门受理的。
第十四条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恶意攻击他人的。
第十五条反映非大武口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问题的。
第十六条涉及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畴的。
第十七条应由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
第十八条重复提交或已答复的。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接收。“区长信箱”网民留言通过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平台接收,“区长信箱”纸质信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文书室接收、登记,对属于我区事权范围的留言信件,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分办。对网民留言,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属地优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进行分办,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及时转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区长信箱”纸质信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文书室登记后转督查室,按程序批办,批办后按最高领导批示分转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承办单位收到转交的留言信件后,应及时办理。对一般留言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映问题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对情况特别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信件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反映的问题因情况特殊、一时难以办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阶段性办理情况,办结后再报最终结果。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和敏感问题,要急事急办。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网民留言,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反馈退办及转送建议,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后重新交办、转办。
第二十二条回复。“区长信箱”网民留言由承办单位通过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将办理结果回复网民;“区长信箱”纸质信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第五章办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对交办、转办的“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建立办理台账,逐件登记办理相关情况,强化跟踪督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对负责办理的留言信件,要明确承办人和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时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政策、程序办事。对群众反映属实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积极推动解决;对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实,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诉求,应当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综合分析留言信件反映的问题,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留言信件、回复内容和办理结果并兼顾来信人公开意愿,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便于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相关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要对留言信件内容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涉及举报投诉的留言信件,未经留言来信人允许,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提供或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单位,坚决防止和避免打击报复行为。对故意泄露留言信件内容和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组织核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接到“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如与其他渠道转送交办的留言信件相同,应当并件办理。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按季度进行通报,并作为效能考核依据。适时选取部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办结事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的办理回复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导致贻误办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督促“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工作,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留言信件办理规范,熟练操作网络留言办理平台,确保留言信件办理工作高效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