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联络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根据《政协章程》和《专委会通则》,本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政协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统战理论和新时期人民政协知识;学习时事政治,为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创造条件。 二、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加强同各兄弟县、区政协联络联谊活动,团结和联系委员围绕中心,着眼大局,为促进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三、不断加强同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为我区经济发展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挥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委员协助党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断加强宗教内部、民族之间的大团结。为促进民族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五、经常深入基层,走访委员。虚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呼声。重大节日要对委员和各族各界中的知名人士走访慰问,不断增强同他们的团结和友谊,以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 六、按照区政协全委会议的精神和常委会、主席会议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委会和全委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七、加强与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交流有关情况,互相列席重要会议,搞好工作协调与配合。 八、承办区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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