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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区政协  2006-6-8 21:39:49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6年6月14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 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
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全国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十)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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