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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2006-6-30 15:18: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 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

  第四条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第六条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第七条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二章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 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
  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
  (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
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
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

  第十一条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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