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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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提交材料 1、填写申请表4张,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少数民族申请再生育的须提交户口本; 3、农民申请再生育的须提交户口本; 4、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双方年龄必须在三十岁以上),须提交户口本、领养证; 5、第一个孩子有残疾申请生育二孩,须提交户口本、孩子的病历、照片及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的鉴定书; 6、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须提交户口本及独生子女证明; 7、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港、澳、台来宁夏定居的,须提交相关证明; 8、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须提交户口本及矿劳资科出具的采掘一线证明材料; 9、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提交户口本、孩子的病历、照片及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后下发的鉴定书; 10、再婚家庭申请生育二孩的,须提交户口本、结婚证及与前夫(妻)的离婚协议书; 11、再婚家庭再婚前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死亡的,以及三十周岁以上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丧偶者结婚申请生育二孩的,须提交户口本、子女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三、办理程序 l、将材料交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街道、乡(镇)签注意见后报送区计生委; 2、区计生委上会研究再生育申请,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内如无异议予以办理。 四、办理时限 区计生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交完整材料后,在20天内办理完毕(含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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