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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2006-6-28 16:46:43 
    一、办理依据
    l、《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政发【1995]97号);
    3、《石嘴山市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石政发(1997】39号)。
    二、提交材料
    l、申请人的当地正式户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退休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开设西医类需配护士;开设中医类配备药士以上药学人员.护(药)士也要提交上面l、2、4项材料和护(药)士资格证书;
    6、执业申请;
    7、房屋的合同书及平面图。
    三、办理程序
    l、申请人首先到区卫生局咨询申请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大武口区个体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如不符合该《规划》,区卫生局将不受理个人申请及其它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3、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资信证明、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实表、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各表一式一份。   
    四、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资料后,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后在30天内,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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