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2、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4、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 6、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的,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7、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生育第三个子女;8、再婚的,一方已有一个子女,但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9、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丧偶者结婚的; 10、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凡符合生育第二、三个子女规定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上面第二项情况除外)。 (二)办理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单位(在职人员)或居(村)委会(无职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后报区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批;2、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四份,项目填全,男女双方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3、持夫妻双方户口簿;4、持结婚证;5、再婚人员要持离婚证原件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及原配偶或子女的死亡证明;6、持夫妇双方婚育状况证明(县级计生部门审核盖章的);7、区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局受理审核以上材料后,将拟批准申请生育人员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再发放《再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8、区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交完整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含公示期)。
办理婴儿入户证明须知
1、一孩出示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核发的持《优生优育服务证》,二孩出示《再生育证》;2、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结婚证;4、夫妻双方户口簿;5、在婴儿出生二个月内到大武 口区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局办理,随到随办。
办理《婴儿随父入户通知单》须提供材料
1、女方户口在大武口区,男方户口在异地的,可以申请婴儿随父入户;2、出示夫妻双方户口薄、结婚证、培训证及出生医学证明;3、提供经双方单位或居(村)委会初审后填写的《随父入 户申请审批表》上述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生育调节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摘要: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含少数民族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不属超怀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来,并继续从事下井采掘作业的。 (一)、(四)、(五)、(六)如果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则不能生育第二胎。 第十五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对子女,最多生育两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地生育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