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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审)

  2006-6-28 17:14:55 
    一、办理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件》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2、《关于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规定的通知》(宁文发【2003】43号)
    二、提交材料
    l、书面申请;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经营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的方位图;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l、受理人员审查单位(个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同意筹建书》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申请人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书》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批文;
    3、申请人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书》复印件和电信部门的《互防网接人意向协议书》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和自治区公安厅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书》;
    4、申请人持《同意筹建书》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书》复印件到自治区文化厅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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