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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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 2、户籍或单位所在地证明; 3、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体检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不要求)。 三、认定程序 1、发布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的能力,提出考察意见。 5、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6、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本批次认定结果,同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认定时限 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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