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审)办事流程
一、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和宁文发[2003]43文件《关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经营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的方位图;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1、受理人员审查单位(个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同意筹建书》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书》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批文;
3、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书》复印件和电信部门的《互联网接入意向协议书》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和自治区公安厅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书》;
4、申请人持《同意筹建书》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书》复印件到自治区文化厅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收齐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所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文化厅待批。
五、经办人:桑晓民
电 话:2030966
负责人:冯 艳
电 话:2013052 六、举报电话:2013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