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材料 1、登记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办事程序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2、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合伙个人、法人)。 四、办事时限 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 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经办人:王忠艳 电 话:2033200 负责人:程 黎 电 话:2035519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一、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250号) 二、提交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5、发起人或负责人简历。 三、办事程序 1、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的答复; 3、发给社团登记证书。 四、办事时限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经办人:王忠艳 电 话:2033200 负责人:程 黎 电 话:2035519
收 养 登 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女子登记法》。 二、提交材料 1、收养人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无子女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有效证明; 4、没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女子的疾病的证明。 三、办事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2、申请人填写《收养申请书》; 3、发放《收养证》 四、办事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经办人: 王忠艳 电 话: 2033200 负责人:程 黎 电 话:2035519
收养申请等收费标准
一、 收费项目:收养申请手续费 计费单位:每件 收费标准:20元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宁价费发[1992]163号 二、 收费项目:收养证工本费 计费单位:每件 收费标准:10元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宁价费发[1992]162号 三、 收费项目:收养登记调查费 计费单位:每件 收费标准:220元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宁价费发[1992]1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