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案件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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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二、提交材料 l、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残疾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3日内作出受援决定,指定办案人员办理; 2、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在7日内补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做出相应说明; 3、申请人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 4、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需查证的,由援助中心在7日内,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5、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中心的司法局提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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