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
2、国家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第1号令);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二、办理范围
在石嘴山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与佬人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审批程序
1、非人事部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人事局审批,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2、申报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1)明确的机构名称和机构章程;
(2)固定的场所、设施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3)3名以上经县以上人事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批表》;
3、机构章程;
4、场地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7、法人代表履历、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从业人员名册。包括3名以上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以及个人学历证、身份证,异地户籍者须附暂住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权限
1、市、县(区)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批准;
2、非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报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3、中央、区直单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外省、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宁夏名头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六、服务承诺
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各类手续完备,经实地查看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七、责任科室: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电话:2012915
六、办公地点
市科技局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