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在大武口区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投资建设(淘汰类)项目目录》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无需备案。
1、项目发起单位(简称项目单位)应填写并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生产工艺技术、主要设备、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2、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对属于备案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的,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5、备案通知书虽在有效期内,但项目实施内容与备案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原备案通知书也自动失效,项目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发生变更的;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4)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收费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领单位或个人提交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2、申领单位或个人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盖章并负责人签名。
3、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物价局核准发证。
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含正本、副本、相关表格等)100元,《临时收费许可证》工本费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