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 |
|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 1日起施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件》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办事程序 l、立案: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坚持全面、公平、客观的原则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3、听证; 4、决定: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负责人审查决定; 5、制作处罚决定书: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格式详细填写; 6、说明处罚理由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8、开具罚款发票,收缴罚款。 三、办理时限 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即时办理,严重的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