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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

  2006-6-28 17:19:23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 1日起施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件》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办事程序
    l、立案: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坚持全面、公平、客观的原则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3、听证;
    4、决定: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负责人审查决定;
    5、制作处罚决定书: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格式详细填写;
    6、说明处罚理由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8、开具罚款发票,收缴罚款。
    三、办理时限
    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即时办理,严重的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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