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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初审)
2006-6-28 17:17:56
一、办理依据
国家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
起施行。
二、提交材料
1、提交驯养繁殖场地、资金等证明材料;
2、提交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方法等;
3、提交驯养、繁殖动物的检验检疫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审查提交的材料;
2、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签属处理意见。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真实且齐全的,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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