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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规定和标准交纳林地补偿费;
5、办理临时挖掘(占用)绿地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手续齐全的,办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经办人:王晓梅、徐国利、刘军、张峰、张淑红
负责人:侯文智
联系电话:2039701
F 办理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初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林业部发布,自199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提交材料
1、提交驯养繁殖场地、资金等证明材料;
2、提交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方法等;
3、提交驯养、繁殖所需的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提交所需材料;
2、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签属处理意见。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真实且齐全的,办事不超过20天。
五、经办人:王晓梅、徐国利、刘军、张峰、张淑红
负责人:侯文智
联系电话:2039701
G 办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提交材料
l、提交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证明材料;
2、提交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时间等详细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提交所需材料;
2、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本辖区野生植物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或整改意见;
3、签属处理意见。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真实且齐全的,办事不超过20天。
五、经办人:王晓梅、徐国利、刘军、张峰、张淑红
负责人:侯文智
联系电话:2039701
H 办理城市树木修剪审批
一、办事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7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提交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内容具体包括:修剪的理由、地点、树种等详细内容。 三、办理程序
1、提交所需材料;
2、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提出办理意见;
3、签属处理意见。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齐全的,办事不超过1 0天。
五、经办人:王晓梅、徐国利、刘军、张峰、张淑红
负责人:侯文智
联系电话:2039701
I 执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区园林管理局委托大武口区林业行政监察站执行)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7年10月1同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0发布,自1997年1月1同起施行。
二、办事程序
1、立案: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坚持全面、公半、客观的原则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3、决定: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负责人审查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格式详细填写;
5、说明处罚理由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开具罚款发票,收缴罚款。
三、办理时限
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不超过l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
四、经办人:王晓梅、徐国利、刘军、张峰、张淑红
负责人:侯文智
联系电话:2039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