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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2006-6-28 17:06:28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1第323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第58号令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6号)
    4、自治区地震局《关于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的通知》 (宁震发【2004]13号)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2、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或投资计划;
    3、工程建设场地位置平面图;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办理程序
    l、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申领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
    2、审查执收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3、确认地震动参数,为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提供依据。
    四、办理时限
    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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