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1992】第21号令) 二、提交材料 1、市规划局批准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文件; 2、申报单位关于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工程的设计文件。 三、办理程序 l、受理人员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 2、确定审核意见; 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 4、申报单位按规定标准交费。 四、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