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武口区建设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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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提交材料 1、文化旅游部门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文件; 2、申报单位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设计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人员审查执收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 2、确定审核意见; 3、申报单位在监管下施工。 (四)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经办人:刘 刚 电 话:2032230 负责人:张晓明 电 话:20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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