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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建设交通局

建设局  2006-6-11 13:42:47 

十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提交材料
1、文化旅游部门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文件;
2、申报单位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设计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人员审查执收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
2、确定审核意见;
3、申报单位在监管下施工。
(四)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经办人:刘  刚   电  话:2032230
      负责人:张晓明   电  话:20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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