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拟定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农牧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3、按照自治区、市的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的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4、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预测并发布全区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5、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业用地、草原、宜农滩地、宜农湿地、农业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 6、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种子、农药、兽药和农机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全区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8、做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9、拟定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全区科学技术基地建设规定,组织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工作,做好科学技术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10、拟定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制定全区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科技、畜牧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1、拟定全区科技专项经费、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 12、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13、组织编制本区域水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洪、水保等水行政业务的工作。 14、负责全区抗旱防汛工作,并做好防汛预案的安排,并监督实施。 15、组织实施本区河道、湖泊、堤防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水域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 16、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工作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乡、村间的水事纠纷。 17、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 18、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9、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