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职 责
1、负责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察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监察区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和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行政纪律、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2、调查处理区政府派出机构及其领导、区直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3、开展行政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并对全区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4、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