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私营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以后每一年提高两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全区企业20%的统一费率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仍然为8%。缴费基数的核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8%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分步骤到位,即2006年可在全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选择,2007年在70%~100%范围内选择,2008年在80%~100%范围内选择,2009年在90%~100%范围内选择,2010年以后统一按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据此,我区自由职业者(含中断续保人员)2006年缴费为2066.4元至3442.2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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