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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2007-4-25 17:51:53 

    宁夏日报记者张瑛、洪琦报道: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商务厅加强对我区酒类流通管理,从今年起,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实行登记备案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即卖酒的要登记,与酒的批发、销售始终“同路”的还有酒的“身份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使消费者今后买酒更放心。
    多年来,卖酒的想卖就卖,买酒的随便买了就喝,酒类市场秩序不规范,假冒伪劣酒冲斥市场,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危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给不法酒类经营者制造了偷逃税的机会。这一制度执行将使酒类经营告别随意买卖的现状,买酒或者上酒楼酒吧消费时,可向店家索看酒的“随附单”,做到放心消费,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是对酒类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审定,凡是经营酒类商品必须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今后在酒类流通时,批发经营者必须开具随附单,其内容包括售货、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等,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酒类零售商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设计,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内容有生产批号或日期,品名、规格及12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带七层防伪标志。凡不执行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并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转自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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