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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旅游新条例5月1日实施

  2007-4-25 17:51:15 
    4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旅游局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新《条例》对旅行社和旅游管理者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新《条例》规定,若旅行社故意不与旅游者、旅游团签订书面合同,未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旅游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于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旅游经营者如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将被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新《条例》规定,旅游管理者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不得向旅游经营者或者游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等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法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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